安全标志认证咨询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议通过,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
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
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其他有关条件。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
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其他有关条件。